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办法 |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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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演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舞美工程项目的搭建安全和质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机构 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以下简称“资质评定”)工作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资质评定工作的办法制定、指导监督、检查实施以及各地区评定工作组的认定与业务委托。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的“地区评定工作组”负责委托地区资质评定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定等委托业务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舞美工程 本办法所称舞美工程是指根据演出效果需求进行的灯光、音响、多媒体艺术场景、舞台装置等搭建安装工程。 第四条 舞美工程企业 本办法所称“舞美工程企业”是指在中国大陆从事舞美工程的方案设计、设备配置、安装、系统调试的企业。 第五条 参评资格与基本原则 (一)资质评定工作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面向行业提供的技术水平评价服务,面向全行业开展,坚持自愿原则。 (二)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参评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章 资质类型第六条 类别与级别 (一) 资质类别 中国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分为五个类别,分别是: 1. 舞美工程灯光专业:在舞美工程中根据演出效果要求,提供灯光专业的方案设计、设备配置、搭建、安装、系统调试服务。 2. 舞美工程音响专业:在舞美工程中根据演出效果要求,提供音响专业的方案设计、设备配置、搭建、安装、系统调试服务。 3. 舞美工程视频专业:在舞美工程中根据演出效果要求,提供视频、多媒体专业的方案设计、设备配置、搭建、安装、系统调试服务。 4. 舞美工程装置专业:在舞美工程中根据演出效果要求,提供舞台结构、装置、场景道具等专业方案设计、设备配置、制作安装、调试服务。 5. 舞美工程综合技术:在舞美工程中根据演出效果要求,提供灯光、音响、视频、多媒体、舞台装置等多专业领域的方案设计、设备配置、搭建、安装、系统调试等综合性服务。 (二)资质级别 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等级分为壹级、贰级、叁级三个级别,其中壹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 评定标准第七条 资质评定标准 资质评定标准按照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的《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第八条 资质评定周期 资质评定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25日和9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每期评定工作分别于7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结束。 第九条 资质评定流程 资质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初审、实地考察、复审、终评、公示、发证流程开展。 (一) 申请 1. 申报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地区评定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按《评定标准》要求提交申请的书面和电子版材料。 2. 同时申请多个专业技术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分别依照《评定标准》提交申请与材料。 (二)初审 1. 地区评定工作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其发出《演出行业舞美工程企业专业技术资质评定初审意见通知书》,初审意见答复分为“审核通过”、“材料未合格需补充提交”、“材料不予受理”以及“材料未合格建议降级”; 2. 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材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地区评定工作组向其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发出初审通过通知书,同时收取“评审费”; 3. 初审通过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审费”,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申请。 (三)实地考察及复审 1. 每年6月和11月由地区评定工作组组织专家对本地区该批次通过初审的企业完成实地考察。 2. 考察结束后,地区评定工作组应将初审与实地考察情况汇总,组织专家进行复审评定,并给予复评意见。 3. 复审未能通过评定的企业,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四)终评及公示 1. 终评 复审评定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地区评定工作组将所有复评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核。协会召开专项评审会根据提交材料给出最终评定意见。 2. 公示 (1)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终评结束后将本批次通过终评的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在协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级别、作为主要业绩申报的工程项目名称等; (3)公示过程中未被投诉的企业即为通过评审; (4)对于受到投诉的企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企业根据评定最终等级缴纳“证书认证服务费”,如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 (五)发证 公示结束3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通过评定的企业颁发全国通用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对通过终评的企业进行不告知、不通报形式的重点调研或抽查,对于抽查中不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将要求提交补充资料、降级或取消评定结果等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在资质评定过程中如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随时终止评定,并取消评定资格: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过安全事故、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等行为被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伪造申报材料,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等级评定的; (三)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代签合同的; (四)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四章 证书有效期与到期换证第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叁年,每叁年进行一次到期换证。 第十四条 到期换证工作由所在地地区评定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结束前6个月向所在地区评定工作组申请到期换证。 第十六条 企业到期换证应满足证书对应等级类别的评定标准,并依照评定流程申请办理证书换领。 第十七条 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企业,视为放弃换发,在证书有效期终止后,其证书自动作废。
第五章 晋升等级第十八条 已持有资质证书一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晋升等级,申请晋升等级的企业应达到所申请级别的标准。 第十九条 晋升等级工作于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升级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25日和9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申请晋升等级应满足对应等级类别的评定标准。申请晋升等级的企业应按照《评定标准》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如在评定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晋级评定,并取消原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年检的同时申请晋升等级的,以晋升等级业务为先,依照晋级相关标准收费。 第六章 变更与遗失第二十二条 持资质证书的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需要更换资质证书的,应当向所在地地区评定工作组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遗失需申请补发证书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地区评定工作组提交申请补领新证。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资质评定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得资质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信息可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网站(www.capa.com.cn)查询、核验。 第二十六条 持证企业不得转让资质证书,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持有证书的企业一经发现并核实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行为的,证书将予以吊销,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企业申请,并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官方平台通报。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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